随着全球电子烟监管持续收紧,韩国正在通过系统化立法,构建一套以“有害成分透明化”为核心的监管体系。
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(MFDS)发布并实施的 (《烟草有害成分等相关规定》),标志着韩国对电子烟,尤其是液态电子烟(烟油)的监管,已从原则性管理进入成分、方法与责任全面落地阶段。
本文将围绕该法案的法律结构、核心条文与执行逻辑,系统梳理韩国当前电子烟监管的真实要求。
该法案由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(MFDS) 发布,属于 行政法规,依据上位法 《烟草有害性管理相关法律》 制定,具有直接法律效力。这意味着,法案内容并非行业指导意见,而是必须执行的合规要求,适用于所有进入韩国市场的烟草相关产品。
在该法规体系中,韩国明确:
电子烟被正式认定为烟草产品
与传统卷烟、加热不燃烧产品并列监管
不因产品形式、是否含尼古丁而区别对待
其中,液态电子烟 被单独定义并单列监管规则,成为法规中的重点对象。
根据 MFDS 的监管口径,液态电子烟是指:
通过加热方式产生气溶胶
使用液态物质作为消耗介质
供人体吸入使用
无论是否含尼古丁
这一定义直接明确:
无尼古丁烟油同样适用该法规,不存在监管豁免。
法规中“有害成分”的概念,并不限于原料本身,而是包括:
产品中原本存在的化学物质
在加热、雾化过程中产生的反应产物
对人体健康具有潜在风险的成分
这一逻辑,使电子烟监管从“配方管理”升级为“使用过程风险管理”。
MFDS 在法案中明确规定:
液态电子烟必须对 20 种有害成分进行检测与申报。
与其他烟草产品对比:
传统卷烟 / 加热烟:44 种
液态电子烟:20 种
该成分数量并非宽松,而是基于电子烟的雾化机理与风险特征进行科学划定。
2. 成分类型与监管重点
这 20 种有害成分主要覆盖四类物质:
第一类:基础功能性成分
尼古丁、丙二醇(PG)、甘油(VG)
第二类:羰基化合物
甲醛、乙醛、丙烯醛、丙酮、丙醛、巴豆醛
主要来源于雾化过程中的物质分解,甲醛、乙醛、丙烯醛主要由于物化温度过高
第三类:重金属
镍、铅、镉、铬、汞、砷、硒
主要与电子烟烟具的发热丝、陶瓷芯、烟弹材料和雾化温度相关,烟油引入风险较小
第四类:烟草特有亚硝胺
NNN, NNK, NAT, NAB
电子烟中的核心成分天然烟碱一般来源于烟草植物提取,是引入亚硝胺杂质的最大风险源;使用合成尼古丁引入该类物质风险较小
法规并未和欧盟和中国一样对这些物质进行限量管制,而是要求:
必须检测、必须量化、必须向监管机构申报。
相比成分本身,MFDS 更强调 检测方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。
法案明确:
液态电子烟的检测方法:
参考 WHO(世界卫生组织)
参考 ISO(国际标准化组织)
所有检测结果必须具备可比性、可追溯性
企业不得自行设定检测方法,也不能用内部检测替代官方认可方式。
液态电子烟的 20 种成分及对应检测方法,被详细列入法规 附表 2(별표 2)。
需要强调的是:
附表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是执法与合规审查的直接依据。
法规适用于:
韩国本土生产企业
韩国进口商
为韩国市场供货的境外 OEM / ODM 企业
即便不直接面对消费者,上游制造端仍承担实质合规责任。
企业需:
将产品送至合规检测机构
按产品型号或批次进行有害成分检测
向 MFDS 提交检测数据
接受监管抽检与复核
违规可能导致:
产品停售
进口受阻
客户被处罚并反向追责
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
MFDS 明确表示,将基于科学研究持续调整有害成分范围。
20 种不是终点,而是起点。
韩国电子烟监管的核心方向已非常清晰:
从“产品能否卖” → 转向“成分是否透明、数据是否可验证”。
未来,合规能力将直接决定:
客户是否选择你
产品是否能长期进入韩国市场
韩国 MFDS 的这套法规,并非单纯限制电子烟,而是在建立一套长期、可扩展、以科学数据为核心的监管体系。
对电子烟 OEM / ODM 企业而言,这既是合规压力,也是筛选优质客户与提升供应链价值的重要契机。